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
一、办事项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3、《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令);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市[2002]526号);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7、《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沪食药监流通[2008]071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持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所属各区(县)分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单体零售药店。
四、申请者资格: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非专营药品企业法人的下属药品经营企业;
2、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企业经过内部自查,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
1、药品经营企业申请GSP认证,应根据《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一览表》(附表一)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二);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章);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三);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表四);
(6)企业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情况汇总表(附表五);
(7)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附表六);
(8)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附表七);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0)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1)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门店申请GSP认证,应根据《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门店GSP认证申报资料一览表》(附表一)报送以下资料:
(1)连锁企业新增门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二);
(2)新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章);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新增门店情况表(附表三);
(5)新增门店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情况汇总表(附表四);
(6)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二)受理: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的受理,应在受理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2、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零售单体药店的GSP认证申请的受理。应在受理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完成形式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证审查及资料报GSP认证办公室。
(三)技术审查:
GSP认证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查。对技术审查有疑问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企业,要求企业在20日内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期间,技术审查暂时停止。逾期未说明、不补充或资料仍不符合到求的,视为放弃,终止技术审查。
(四)现场检查:
1、GSP认证办公室应在完成技术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前3天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2、GSP认证办公室从本市GSP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GSP认证检查员(批发、零售连锁、大型零售药店3人、零售药店2人)组成现场检查组。
3、检查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等资料报送GSP认证办公室。
4、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应于现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GSP认证办公室。
5、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GSP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GSP认证审核意见,送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
(五)审批与发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收到GSP认证办公室提交的GSP认证审核意见等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结论进行审核审批。
(1)结论为合格的企业,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公告,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
(2)结论为限期整改的企业,书面通知企业,并告知原因。企业在收到限期整改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向GSP认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GSP认证办公室应在企业限期整改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选派检查组进行复查。
(3)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的企业,向申请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企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六、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管理处
七、受理地点及时间: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负责受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7(受理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下午13:30-17:00
2、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单体零售药店GSP认证申请(下载:区县分局受理地址电话)
受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收费标准:
1、药品批发或大型零售药店,每个企业8000元;
2、设有分支机构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14000元;
3、新开办的药品批发分支机构或新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每个分支机构或门店可加收1500元;
4、中小型零售药店,每个企业2500元。浦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 上海市食品药品举报电话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3、《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令);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市[2002]526号);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7、《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沪食药监流通[2008]071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持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所属各区(县)分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单体零售药店。
四、申请者资格: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非专营药品企业法人的下属药品经营企业;
2、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企业经过内部自查,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
1、药品经营企业申请GSP认证,应根据《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一览表》(附表一)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二);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章);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三);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表四);
(6)企业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情况汇总表(附表五);
(7)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附表六);
(8)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附表七);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0)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1)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门店申请GSP认证,应根据《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门店GSP认证申报资料一览表》(附表一)报送以下资料:
(1)连锁企业新增门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二);
(2)新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章);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新增门店情况表(附表三);
(5)新增门店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情况汇总表(附表四);
(6)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二)受理: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的受理,应在受理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2、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零售单体药店的GSP认证申请的受理。应在受理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完成形式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证审查及资料报GSP认证办公室。
(三)技术审查:
GSP认证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查。对技术审查有疑问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企业,要求企业在20日内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期间,技术审查暂时停止。逾期未说明、不补充或资料仍不符合到求的,视为放弃,终止技术审查。
(四)现场检查:
1、GSP认证办公室应在完成技术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前3天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2、GSP认证办公室从本市GSP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GSP认证检查员(批发、零售连锁、大型零售药店3人、零售药店2人)组成现场检查组。
3、检查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等资料报送GSP认证办公室。
4、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应于现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GSP认证办公室。
5、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GSP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GSP认证审核意见,送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
(五)审批与发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收到GSP认证办公室提交的GSP认证审核意见等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结论进行审核审批。
(1)结论为合格的企业,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公告,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
(2)结论为限期整改的企业,书面通知企业,并告知原因。企业在收到限期整改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向GSP认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GSP认证办公室应在企业限期整改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选派检查组进行复查。
(3)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的企业,向申请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企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六、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管理处
七、受理地点及时间: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负责受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7(受理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下午13:30-17:00
2、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单体零售药店GSP认证申请(下载:区县分局受理地址电话)
受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收费标准:
1、药品批发或大型零售药店,每个企业8000元;
2、设有分支机构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14000元;
3、新开办的药品批发分支机构或新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每个分支机构或门店可加收1500元;
4、中小型零售药店,每个企业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