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楼市调控细则将出台 包括房产税征收办法
总结来看,财产税或者物业税的本意是要对财产本身征税,而且必须是财产现值,而并非对财产带来的收益征税,即使财产没有带来收益(比如房屋没有用于出租而自住),也必须要缴纳财产税或物业税。因此,中国式房产税的问题不在于征收范围过窄(比如只包括城镇的盈利性企事业单位和房产用于出租的家庭或个人),而在于计税依据不合理。如果依然延续这样的计税依据,将个人拥有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不一定会增加房屋保有环节的成本,但即使成本有所增加也只是固定成本,因为房产税不会随着房屋现值的变动而变动。
理想的状态下,如果扩大现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从企事业单位扩大到家庭或个人,从城镇扩大到农村,再改变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定期评估的房屋现值征收,那么中国式的房产税就是物业税了。但目前来看,在短期内还很难实现,因为物业税推出的障碍还很大。
第一、从立法程序上来看,推出新税种需要全国人大的审议和批准;第二、在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没有“合并同类项”的情况下,推出物业税有重复征税的嫌疑,这意味着税率很难确定;第三、今年1月中国政府才打算在全国实行物业税的“空转”试点,此前只有在北京、深圳和重庆等十个省市设立了“空转”试点(值得注意的是,并不包括上海),从试点的情况来看,目前的难点在于如何评估房产现值。
因此,如果说中国房地产调控要祭出税收工具的话,最有可能的就是微调现行的房产税,比如,部分扩大征税范围,而不会涉及计税依据的调整,因为房屋现值的评估和税率的确定都面临很大的困难。值得注意的是,房产税的规定只是一个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调整灵活度更高一些,这也意味着这个政策随时都可能出台。虽然仅仅扩大征收范围效果可能有限,但也聊胜于无,可以看做是物业税实施前的大练兵。房地产调控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最终还是要通过货币政策的手段,彻底改变人们的投资预期,而税收手段只是一种威慑罢了,同时也是为了弥补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的损失,否则它们只会虚与委蛇。 3/6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